美國國稅局 (IRS) 於 10 月發佈了一份備忘錄,解決了因破產而被凍結的賬戶中的數字資產獎勵的納稅義務。該指南已發送給 IRS 小型企業/個體經營部門的 Michael R. Fiore,其中研究了一位假設的納稅人(稱爲“納稅人 A”),該納稅人在破產平臺的賬戶中持有加密貨幣,並在賬戶凍結前獲得了獎勵,例如質押獎金。
根據美國國稅局的規定:
納稅人A在賬戶被凍結之前的第 1 年收到了獎勵,並且必須將收到獎勵的日期和時間的公平市場價值計入第 1 年的總收入……即使該賬戶在第 1 年 12 月 31 日仍然處於凍結狀態。
這一解釋遵循了《國內稅收法典》第 61 條和第 451 條的規定,規定收入必須在收到的當年確認,無論後來是否無法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