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色財經報道,據財新網報道,伴隨中國央行等八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簡稱“42號文”),中國境內資產赴境外發行 RWA 的監管框架初現,境內嚴禁、境外嚴管 RWA 是 42 號文中的總基調。據熟悉監管人士表示,香港是 RWA 境外發行地之一,以中國香港資產爲基礎資產的 RWA 不在 42 號文監管的範圍內,不歸境內監管部門負責,目前還沒有基於境內證券、基金的底層資產在中國香港等境外 RWA,如果有,則歸中國證監會機構部負責,此外“原來是一律都不可以”。現在“沒有說都不可以”,但嚴格監管境內資產出境 RWA。這其中沒有‘鼓勵’的意思,一定不能解讀爲‘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