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3月13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聊城監管分局覈准劉建偉莘縣農商行職工董事。
公告內容如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聊城監管分局關於劉建偉莘縣農商行職工董事任職資格的批覆
聊金復〔2026〕11號
莘縣農商行:
《山東莘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覈准劉建偉同志職工董事任職資格的請示》(莘農商銀〔2025〕97號)收悉。經審覈,現批覆如下:
一、覈准劉建偉莘縣農商行職工董事的任職資格。
二、你行應要求上述覈准任職資格人員嚴格遵守金融監管總局有關監管規定,自本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到任,並按要求及時報告到任情況。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到任的,本批覆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註銷手續。
三、你行應督促上述覈准任職資格人員持續學習和掌握經濟金融相關法律法規,牢固樹立風險合規意識,熟悉任職崗位職責,忠實勤勉履職。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聊城監管分局
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