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自2026年7月1日起實施
金色財經報道,5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26年中國人民銀行第3次行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26年7月1日起實施。將《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刪除。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爲“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法人,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將第二十六條中“中央結算公司”的表述修改爲“債券中央存管機構”。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爲“發行人應在金融債券發行前和存續期間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爲“發行人應將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至金融債券發行管理信息系統。金融債券發行管理信息系統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服務支持機構負責維護。服務支持機構應同步將信息披露文件發送至債券中央存管機構等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並及時將違反信息披露規定的行爲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並公告。“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應通過官方網站及時、準確、完整披露發行人所提交信息。”將第四十條中“託管機構”的表述修改爲“債券中央存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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