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最高法院裁定比特幣屬刑法"財產"
金色財經報道,10月28日,泰國最高法院大法庭在第4929/2569號判決中認定,比特幣在刑事案件中構成"財產"。該案由蘇梅島檢察院起訴一名被告,受害人將5萬美元(約187.8萬泰銖)兌換爲比特幣後轉給犯罪團伙,法院據此認定財產犯罪構成要件成立。判決理由爲:比特幣按市場行情具有價值,有買家時可兌爲現金,普通人均可持有,故非無價值或無體之物,其價值不因由現金換成比特幣而消滅。判決同時指出,泰國央行關於加密貨幣不屬法定償債貨幣的立場,與是否構成"財產"系兩個不同問題。判決援引《民商法典》第137條及《刑法》第309條第二款、第340條第一款、第340條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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