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廣州中院:虛擬貨幣借貸合同無效,無法返還時按取得成本賠償
金色財經報道,9月4日,出借虛擬貨幣後,借幣人不還,出借人可以起訴索賠損失嗎?中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典型判例。 2023年7月1日,常某向晉某出具借條,約定向晉某借1個虛擬貨幣,7月3日歸還,實際歸還日若幣價高於出借日,則按實際償還之日虛擬貨幣價值或等值人民幣還款,若幣價低於出借之日則歸還出借時等值USTD或人民幣,如逾期則從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罰息。晉某於2023年7月1日通過某網交付1個虛擬貨幣給常某,常某未按期歸還。另查明,晉某共使用22.82萬元人民幣通過某網購得1.14個虛擬貨幣。晉某起訴請求判令常某返還虛擬貨幣,並賠償逾期之日起的損失,如不能歸還,則按判決生效之日幣安網顯示的虛擬貨幣與人民幣換算比例賠償。 中國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爲,本案中關於還幣的約定顯示晉某不承擔虛擬貨幣價值波動的損失,以出借日或返還日虛擬貨幣價高者爲準償還相應的虛擬貨幣或人民幣,相當於保證晉某享受虛擬貨幣價值波動收益,如歸還等值人民幣,則實質是進行了虛擬貨幣兌換,故該返還約定無效。合同無效後,一方基於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而客觀上本案無法返還虛擬貨幣,對於返還虛擬貨幣的請求不予支持,但常某應賠償晉某的財產損失。最終判決常某賠償晉某取得1個虛擬貨幣的對價人民幣19.96萬元,同時駁回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免責聲明:本網站提供的資訊僅供教育和參考之用,不應視為財務或投資建議。
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