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發布了關於證券法如何適用於加密貨幣活動的新指南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交易和市場部門的工作人員發佈了全面的指導意見,闡述了現有的聯邦證券法如何適用於加密貨幣活動。
新發布的這份文件闡述了有關經紀交易商財務責任、過戶代理人、國家證券交易所和另類交易系統交易證券和非證券加密資產對以及交易所交易產品的問題。
經紀人可以促成“實物”交易。
2020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發佈聲明,爲遵循特定嚴格步驟託管數字資產的經紀商提供安全港。該聲明並非強制性規定。經紀商仍可按照現行標準規則託管加密證券。
根據更新內容,要求經紀交易商保障客戶證券安全的規則(15c3-3)不適用於加密資產並非證券的情況。但如果加密資產屬於證券,經紀交易商可以使用該規則的另一部分(c款)來保障其安全,即使它是數字化的而非紙質的。
經紀商可以促成“實物”交易。但是,如果經紀商將加密資產(例如 Bitcoin 或以太坊)本身記入自己的賬簿,則必須承擔相應的風險。
此外,爲了保護經紀交易商持有的非證券加密資產,客戶或許能夠根據《統一商法典》第 8 條的規定,將這些資產視爲“金融資產”。
這意味着這些資產存放在“證券賬戶”中,如果經紀商破產,這些資產更有可能返還給客戶。然而,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 (SIPC) 並不承保這些非證券類加密資產,因此仍然存在損失風險。
投資者在投資加密資產(該資產屬於證券)時,應覈實處理該資產的實體是否已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註冊爲過戶代理人。然而,具體情況取決於所涉及的業務活動。
如果他們進行轉賬登記、發行監控或證券交易,且該資產已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註冊,則很可能需要進行註冊。投資者必須確保處理其加密資產的實體遵守SEC的規定,以避免潛在風險。
多個機構可以爲同一發行人執行這些任務,它們之間的關係受特定規則約束。因此,這不僅僅關乎實體本身。註冊過戶代理人可以使用區塊鏈技術進行記錄保存,前提是他們遵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關於準確性和安全性的規定。這對於爲投資者增加額外的透明度和安全性至關重要。
據報道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委員海絲特·M·皮爾斯(Hester M. Peirce)另行發表聲明,對這一清晰的指導表示讚賞。她表示,該指導意見爲旨在提供託管服務的經紀交易商提供了寶貴的指導,尤其是在私鑰保護方面,其要求與行業最佳實踐相符。
加密貨幣“交易對”交易獲准進行。
該文件還闡述了另類交易系統(ATS)和國家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機制。工作人員確認,聯邦法律並未禁止“配對交易”。
對於關注交易所交易產品(ETP)的投資者來說,可以鬆一口氣了。如果這些產品的運作條件與2006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針對商品類投資工具發佈的無異議函中所述的條件類似,SEC工作人員就不會反對。
爲此,加密貨幣ETP份額需要在國家證券交易所(NSE)上市交易,並遵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批准的規則。但相關各方不得從事M條例以外的任何禁止活動。
這些規則包括加密貨幣ETP份額必須在符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批准規則的尼日利亞證券交易所(NSE)上市,並遵守M條例的規定。反欺詐和反操縱規則仍然適用。此外,新規還將審查協議升級、變更、空投和代幣兌換等治理流程,以發現可能損害持有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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