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對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2026年07月27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發佈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內容如下: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主要違法違規事實爲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保險銷售渠道業務管理不合規,保險代理人利用業務便利爲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爲警告,並處罰款25萬元。蔚晉麗(時任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銀保專員)主要違法違規事實爲對保險代理人利用業務便利爲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爲負有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爲警告,並處罰款2萬元。郭(時任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銀保業務部經理)主要違法違規事實爲對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保險銷售渠道業務管理不合規的行爲負有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爲警告,並處罰款2萬元。史學巍(時任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營業區經理)主要違法違規事實爲對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保險代理人利用業務便利爲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爲負有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爲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
序號 | 當事人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主要違法違規行爲 | 行政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內容 | 作出決定機關 | 作出決定時間 |
1 | 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 晉金管罰決字〔2026〕44號 | 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保險公司對保險銷售渠道業務管控不合規,保險代理人利用業務便利爲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七十條,《保險銷售行爲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四十四條 | 警告,罰款25萬元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 | 2026年7月17日 |
2 | 蔚晉麗[時任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銀保專員(個人保險代理人)] | 晉金管罰決字〔2026〕45號 | 對保險代理人利用業務便利爲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爲負有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 | 警告,罰款2萬元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 | 2026年7月17日 |
3 | 郭萬元(時任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銀保業務部經理) | 晉金管罰決字〔2026〕46號 | 對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保險銷售渠道業務管控不合規的行爲負有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銷售行爲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銷售行爲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 警告,罰款2萬元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 | 2026年7月17日 |
4 | 史學巍[時任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營業區經理(個人保險代理人)] | 晉金管罰決字〔2026〕47號 | 對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保險代理人利用業務便利爲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爲負有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 | 警告,罰款3萬元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 | 2026年7月1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