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3月24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呂梁監管分局發佈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內容如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縣支行主要違法違規事實爲違反相關審慎經營規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爲罰款30萬元。姚軍(時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縣支行現金運營(出納))主要違法違規事實爲違反相關審慎經營規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爲禁止3年從事銀行業工作。郭晉兵(時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縣支行現金運營管理具有重大缺陷)主要違法違規事實爲違反相關審慎經營規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爲禁止2年從事銀行業工作。馮烽瑕(時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縣支行現金運營管理(出納管理))主要違法違規事實爲違反相關審慎經營規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爲禁止1年從事銀行業工作。劉棟(時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縣支行行長)主要違法違規事實爲違反相關審慎經營規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爲警告、罰款6萬元。
序號 | 當事人 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主要違法違規行爲 | 行政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內容 | 作出決定機關 | 作出決定時間 |
1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縣支行 | 呂金管罰決字〔2026〕1號 | 現金運營管理具有重大缺陷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和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 罰款30萬元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呂梁監管分局 | 2026年3月24日 |
2 | 姚軍(時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縣支行現金運營(出納)) | 呂金管罰決字〔2026〕2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和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 禁止3年從事銀行業工作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呂梁監管分局 | 2026年3月24日 | |
3 | 郭晉兵(時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縣支行現金運營替班人員(替班出納)) | 呂金管罰決字〔2026〕3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和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 禁止2年從事銀行業工作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呂梁監管分局 | 2026年3月24日 | |
4 | 馮烽瑕(時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縣支行現金運營管理(出納管理)) | 呂金管罰決字〔2026〕4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和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 禁止1年從事銀行業工作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呂梁監管分局 | 2026年3月24日 | |
5 | 劉棟(時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縣支行行長) | 呂金管罰決字〔2026〕5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和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 警告、罰款6萬元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呂梁監管分局 | 2026年3月24日 |
序號 | 當事人 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主要違法違規行爲 | 行政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內容 | 作出決定機關 | 作出決定時間 |
1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縣支行 | 呂金管罰決字〔2026〕1號 | 現金運營管理具有重大缺陷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和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 罰款30萬元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呂梁監管分局 | 2026年3月24日 |
2 | 姚軍(時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縣支行現金運營(出納)) | 呂金管罰決字〔2026〕2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和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 禁止3年從事銀行業工作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呂梁監管分局 | 2026年3月24日 | |
3 | 郭晉兵(時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縣支行現金運營替班人員(替班出納)) | 呂金管罰決字〔2026〕3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和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 禁止2年從事銀行業工作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呂梁監管分局 | 2026年3月24日 | |
4 | 馮烽瑕(時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縣支行現金運營管理(出納管理)) | 呂金管罰決字〔2026〕4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和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 禁止1年從事銀行業工作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呂梁監管分局 | 2026年3月24日 | |
5 | 劉棟(時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縣支行行長) | 呂金管罰決字〔2026〕5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和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 警告、罰款6萬元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呂梁監管分局 | 2026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