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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穩定幣迎新規:解讀FDIC草案 銀行系發幣如何按章行事

金色財經2026年4月12日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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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2025年的《GENIUS Act》是美國穩定幣的“立憲時刻”,那麼2026年4月由FDIC拋出的這份新規草案,則是正式拉開了“執法時代”的序幕。

本週,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在《聯邦公報》上發佈了一份擬議規則,並設置了爲期近兩個月的意見徵詢期,截止日期爲6月9日。對涉及銀行及金融科技子公司發行穩定幣進行了明確的約束和指南。

簡單來說,FDIC正在把 2025 年已經簽署成法的《指導和建立美國穩定幣國家創新法案》(GENIUS Act)落地成更加具體與可執行的操作清單與監管規則。

FDIC憑什麼發話?監管權力的“名正言順”

要理解這份草案的分量,必須先搞清楚FDIC的來頭。

FDIC全稱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中文一般譯作“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它是由國會設立的獨立聯邦機構,核心職責是給銀行存款提供保險、檢查和監管金融機構的安全穩健性、處理銀行倒閉善後等。

FDIC直接監管的是一大類州特許、但未加入美聯儲體系的銀行和儲蓄機構,因此它本來就有權對自己監管對象的安全穩健、資本、流動性、客戶保護和存款保險適用範圍制定規則。對應國內,就是銀保監會的職能。

因此,FDIC本身也有發佈穩定幣指南草案的一定監管權限。如果一家銀行或其子公司要發行與美元支付體系相關的新型負債工具,FDIC本來就會關心其資本、流動性、贖回、託管、信息披露、誤導銷售等風險。

而本次發佈的指南草案,主要針對的便是受 FDIC 監管的銀行體系內穩定幣發行人,尤其是由受 FDIC 監管的存款機構通過子公司設立的“合格支付穩定幣發行人”(PPSI),並同時覆蓋部分託管、保管相關業務。

更關鍵的是來自 《GENIUS Act》的直接授權。該法已於 2025 年 7 月 18 日由特朗普簽署成法,並明確要求 FDIC、OCC、聯儲、NCUA 以及財政部,分別對各自轄區內的支付穩定幣發行人制定實施細則。對 FDIC 來說,它就是 FDIC監管的州非成員銀行及州儲蓄機構的穩定幣子公司的主監管者。

這也解釋了它和現有穩定幣法案的關係:這份草案不是新的立法,而是 GENIUS Act 的實施規則之一。GENIUS Act 已經是美國第一部聯邦層面的穩定幣綜合法律框架,它要求只有“許可的支付穩定幣發行人”才能在美國合法發行此類穩定幣,並規定銀行子公司由其主要銀行監管者監管,聯邦許可的非銀行發行人主要歸 OCC 管。

FDIC 在 2025 年 12 月其實已經出過第一份配套草案,內容是“銀行子公司如何申請獲批去發穩定幣”。這次 2026 年 4 月的草案,則進一步把獲批以後要遵守的儲備、贖回、資本、流動性、風控、託管、信息披露等實質性要求補上。 爲所監管的銀行業發出信號:別想在存款保險和代幣化存款上打擦邊球。

新規細則六把刀:從“1:1儲備”到“禁止發利息”

具體看這份FDIC草案,最重要的部分有六塊,定義了銀行體系的穩定幣遊戲規則。

第一是儲備資產。草案要求發行人必須始終以至少 1:1 的比例,用可識別儲備去覆蓋全部流通中的穩定幣,而且這些儲備資產的價值在任何時點都不得低於未贖回穩定幣的總面值。發行人還要有記錄,能把某一批儲備和某一個穩定幣品牌對應起來。

FDIC 還提出,如果同一子公司發行多個不同品牌的穩定幣,原則上每個品牌都要有隔離、可追蹤、單獨記錄的儲備池,不能隨意混用,以降低“一個暴雷,殃及全池”的傳染風險。

第二是儲備的質量、流動性和可變現能力。草案不僅要求發行人以至少 1:1 的比例持有可識別儲備資產,還強調這些儲備必須具備較強的可變現能力,以便在贖回壓力出現時能夠及時轉化爲可用資金。就儲備資產的運用方式而言,FDIC 擬明確限制對儲備資產進行再質押、再利用等安排。

對於以短期美國國債爲基礎的回購安排,草案提出了附條件允許的框架。而對於逆回購安排,目前還圍繞“超額擔保應如何界定、是否需要更具體約束”徵求意見,尚未形成一套完全明確限制。

第三是贖回“T+2”的死命令。FDIC要求發行人必須公開贖回政策,包括多久贖回、如何贖回、最小贖回數量等。草案擬把“及時贖回”定義爲,最遲在提出申請後兩個營業日內完成。

而且任何對及時贖回的酌情限制,原則上只能由 FDIC 批准,不是發行人自己說了算。最小贖回門檻也不能高於 1 個穩定幣,確保了散戶投資者的平權。

第四是活動的“正負面清單”。FDIC把支付穩定幣發行人的“核心活動”限定爲發行、贖回、管理儲備,以及有限的託管/保管服務。其他活動只能是對這些核心活動的直接支持,而且是否屬於“直接支持”由監管解釋。

草案還明確提出幾項重要限制:

  • 不得暗示其穩定幣受美國政府信用擔保
  • 不得暗示受聯邦存款保險保障
  • 不得單純因爲用戶持有或使用穩定幣就向其支付利息或收益。
  • 禁止發行人向客戶放貸讓其購買本家穩定幣,因爲那會讓“1:1 儲備”背後摻入槓桿。

第五是資本、流動性和風險的彈性管理。FDIC沒有簡單照搬銀行標準資本比率,而是提出一個更有彈性的框架。PPSI 至少要以 CET1 和 AT1 這兩類資本工具作爲監管資本基礎,同時建立自我評估和滿足資本要求的流程。如果業務更復雜、風險更高,FDIC可以加碼資本或設置額外後備要求。FDIC認爲,如果一家發行人只做最窄的發行與贖回業務,資本要求可能較低。但只要做更多附加活動,資本的重要性就會上升。

第六是信息披露的週報、月報制度。草案要求發行人按月在官網披露儲備資產構成,並同步公開贖回政策及相關費用信息,發行人還需向 FDIC 提交保密性質的每週報告。更重要的是,月度儲備披露並非僅由發行人單方面發佈,草案還要求由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對該月度報告進行檢查並出具書面報告。同時,發行人的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還須向 FDIC 提交關於月度報告準確性的認證。通過將公開披露、第三方檢查和高管責任綁定在一起,顯著提高了持續合規與信息真實性的要求。

更敏感的一點是,FDIC明確提出作爲穩定幣儲備而存放在銀行的存款,不應被穩定幣持有人按“穿透式存款保險”來主張 FDIC 保險。同時又澄清,若某種“代幣化存款”本質上符合“存款”定義,那麼它在《聯邦存款保險法》下不會因爲上鍊或代幣化就被區別對待。換句話說,穩定幣不是存款保險產品,但真正的“代幣化存款”可能仍是存款,受保險保護。

“新規”影響力如何?

目前這份草案暫時還只是擬議規則,不是最終生效規則,而且適用範圍並不是所有穩定幣項目,而只侷限於 FDIC 所監管體系內的銀行/子公司及相關託管活動。FDIC自己在經濟分析裏估計,最初幾年可能只有 5 到 30 家 受 FDIC 監管的機構會申請並獲批通過子公司發幣,提供相關託管服務的機構也大概在幾十家量級。

但制度影響上,這份擬定的新規非常重要。首先,它是GENIUS Act 的真正落地步驟,把抽象立法轉成可執行監管。此外,它與 OCC 2 月提出的並行實施規則、財政部 4 月提出的 AML/制裁規則一起,正在拼出一個完整的聯邦穩定幣監管架構。最後,它會顯著影響未來市場競爭格局,那些更有合規能力、資本實力和銀行基礎設施的機構,會比“輕資產、依賴營銷和收益補貼”的加密原生模式更佔優勢。

尤其是這次草案對不得向持幣人支付利息/收益、對儲備再利用的剋制、以及對 FDIC 保險表述的嚴格限制,都可能會提高銀行系與高合規能力發行人的相對優勢。

所以,這份草案不能將之泛泛而談爲重大加密利好,而是美國把圍繞穩定幣的監管進一步細化爲具體監管文本的關鍵一步。 從立法層級看,它低於GENIUS Act,但從實操層級看,它比政治人物的口號重要得多。

那些手握牌照、資本雄厚、能忍受低利潤嚴審計的傳統銀行系巨頭,即將迎來屬於他們的合規穩定幣主場。美國的穩定幣江湖,將掀起新的波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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