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以及通過離岸信託取得收益,應當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金吾財訊 | 兩部門發佈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以及通過離岸信託取得收益,屬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的所得,應當按照本公告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所稱離岸信託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設立的信託或具有信託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具有信託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是指不以信託名義設立,實質上具有類似信託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但受所在國家和地區金融監管機構監管,面向不特定客戶獨立開展業務並承擔風險的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發行的金融產品除外。
居民個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產生的應繳未繳個人所得稅,以及非居民個人在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實施之日期間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產生的應繳未繳個人所得稅,應在本公告實施之日起90日內申報繳納,不加收滯納金。應繳未繳個人所得稅金額較大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延長追繳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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