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銀保監分局對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鄱陵支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2026年07月10日,許昌銀保監分局發佈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內容如下: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鄱陵支公司未經覈准變更機構營業場所,作出罰款人民幣3.8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歐陽鈺涵(時任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鄱陵支公司經理)未經覈准變更機構營業場所,作出警告並罰款人民幣1.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許金罰決字〔2026〕10、11號)
序號 | 當事人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主要違法違規行爲 | 行政處罰內容 | 作出決定機關 |
1 | 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公司 | 許金罰決字〔2026〕10號 | 未經覈准變更機構營業場所 | 罰款人民幣3.8萬元 | 許昌金融監管分局 |
2 | 歐陽鈺涵(時任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公司經理) | 許金罰決字〔2026〕11號 | 未經覈准變更機構營業場所 | 警告並罰款人民幣1.2萬元 | 許昌金融監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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