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對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2026年05月09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發佈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內容如下:張永生(時任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副總經理)主要違法違規事實爲: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爲: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張彥平(時任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總經理)主要違法違規事實爲: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編制虛假財務資料。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爲:警告,並處罰款29萬元。
序號 | 當事人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主要違法違規行爲 | 行政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內容 | 作出決定機關 | 作出決定時間 |
1 | 張永生(時任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非車險部總經理助理、部門負責人) | 晉金管罰決字〔2026〕33號 | 對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的行爲負有責任 | 《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等 | 警告,罰款3萬元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 | 2026年4月30日 |
2 | 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 晉金管罰決字〔2026〕34號 | 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違規跨省承保責任險業務 | 《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九條等 | 責令改正,罰款16萬元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 | 2026年4月30日 |
3 | 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 晉金管罰決字〔2026〕36號 | 編制虛假財務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七十條 | 責令改正,罰款146萬元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 | 2026年5月8日 |
4 | 張彥平(時任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總經理 ) | 晉金管罰決字〔2026〕37號 | 對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行爲負有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 | 警告,罰款29萬元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 | 2026年5月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