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對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2026年04月30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發佈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內容如下: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利用開展團體保險業務爲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義務,作出罰款3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喬旭(時任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一大區負責人)對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利用開展團體保險業務爲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爲負有責任,作出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姜睿(時任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客戶運營部總經理)對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義務的行爲負有責任,作出警告,並處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甄婕(時任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行政人事部總經理)對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利用開展團體保險業務爲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爲負有責任,作出警告,並處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序號 | 當事人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主要違法違規行爲 | 行政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內容 | 作出決定機關 | 作出決定時間 |
1 | 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 晉金管罰決字〔2026〕22號 | 利用開展團體保險業務爲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義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一條 | 罰款31萬元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 | 2026年4月28日 |
2 | 喬旭(時任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一大區負責人) | 晉金管罰決字〔2026〕23號 | 對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利用開展團體保險業務爲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爲負有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 | 警告,罰款1萬元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 | 2026年4月28日 |
.3 | 姜睿(時任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客戶運營部總經理) | 晉金管罰決字〔2026〕24號 | 對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義務的行爲負有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 | 警告,罰款4萬元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 | 2026年4月28日 |
4 | 甄婕(時任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行政人事部總經理) | 晉金管罰決字〔2026〕25號 | 對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利用開展團體保險業務爲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爲負有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 | 警告,罰款4萬元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 | 2026年4月2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