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朔州監管分局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作出行政處罰
2026年04月30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朔州監管分局發佈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內容如下: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未對關聯企業按照集團客戶進行統一授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被罰款40萬元。田川(時任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行長助理)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未對關聯企業按照集團客戶進行統一授信的行爲負有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被警告。呂寧(時任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個人金融部總經理)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信用卡風險資產分類不準確的行爲負有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被警告。
序號 | 當事人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主要違法違規行爲 | 行政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內容 | 作出決定機關 | 作出決定時間 |
1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 | 朔金管罰決字〔2026〕1號 | 信用卡風險資產分類不準確,未對關聯企業按照集團客戶進行統一授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 罰款40萬元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朔州監管分局 | 2026年4月28日 |
2 | 田川(時任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行長助理) | 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未對關聯企業按照集團客戶進行統一授信的行爲負有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 警告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朔州監管分局 | 2026年4月28日 | |
3 | 呂寧非(時任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個人金融部總經理) | 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信用卡風險資產分類不準確的行爲負有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 警告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朔州監管分局 | 2026年4月2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