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大同監管分局覈准秦超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副行長任職資格
2026年04月23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大同監管分局覈准秦超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副行長任職資格。
公告內容如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大同監管分局關於秦超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副行長任職資格的批覆
同金管復〔2026〕27號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中國光大銀行太原分行關於秦超任職資格覈准的請示》(光銀太字〔2026〕58號)收悉。經審覈,現批覆如下:
一、覈准秦超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副行長的任職資格。
二、你行應要求上述覈准任職資格人員嚴格遵守金融監管總局有關監管規定,自本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2個月內到任,並按要求於到任後十個工作日內報告到任情況。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到任的,本批覆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註銷手續。
三、你行應督促上述覈准任職資格人員持續學習和掌握經濟金融相關法律法規,牢固樹立風險合規意識,熟悉任職崗位職責,忠實勤勉履職。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大同監管分局
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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