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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根據空間業務實際佔用帶寬向衛星運營商收取無線電頻率佔用費

金吾財訊2026年3月27日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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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吾財訊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布關於優化完善無線電頻率佔用費標準的通知,一、優化空間業務收費標準體系。非對地靜止軌道(NGSO)衛星星座系統和網絡化運營的對地靜止軌道(GSO)衛星系統,由按照空間電臺、地球站分別向衛星運營商和網內地球站設臺單位收取,調整爲根據空間業務實際佔用帶寬向衛星運營商收取。對星座衛星數量在200顆以下的NGSO衛星星座系統,按照空間電臺數量收費;對星座衛星數量在200顆及以上的NGSO衛星星座系統,統一按系統收費。二、降低高頻段收費標準。對NGSO衛星星座系統、網絡化運營的GSO衛星系統、微波站、寬帶無線接入系統,按照頻率高低細化收費分檔,部分高頻段頻率實行更低的收費標準。三、制定新型無線電應用收費標準。明確5G—R鐵路專用無線通信系統、工業專網、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限獲得許可的)、寬帶數字集羣通信系統等無線電應用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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