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3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吕梁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容如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支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违反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罚款30万元。姚军(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支行现金运营(出纳))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违反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禁止3年从事银行业工作。郭晋兵(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支行现金运营管理具有重大缺陷)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违反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禁止2年从事银行业工作。冯烽瑕(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支行现金运营管理(出纳管理))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违反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禁止1年从事银行业工作。刘栋(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支行行长)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违反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警告、罚款6万元。
序号 | 当事人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决定机关 | 作出决定时间 |
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支行 | 吕金管罚决字〔2026〕1号 | 现金运营管理具有重大缺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罚款30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吕梁监管分局 | 2026年3月24日 |
2 | 姚军(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支行现金运营(出纳)) | 吕金管罚决字〔2026〕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禁止3年从事银行业工作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吕梁监管分局 | 2026年3月24日 | |
3 | 郭晋兵(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支行现金运营替班人员(替班出纳)) | 吕金管罚决字〔2026〕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禁止2年从事银行业工作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吕梁监管分局 | 2026年3月24日 | |
4 | 冯烽瑕(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支行现金运营管理(出纳管理)) | 吕金管罚决字〔2026〕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禁止1年从事银行业工作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吕梁监管分局 | 2026年3月24日 | |
5 | 刘栋(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支行行长) | 吕金管罚决字〔2026〕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警告、罚款6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吕梁监管分局 | 2026年3月24日 |
序号 | 当事人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决定机关 | 作出决定时间 |
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支行 | 吕金管罚决字〔2026〕1号 | 现金运营管理具有重大缺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罚款30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吕梁监管分局 | 2026年3月24日 |
2 | 姚军(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支行现金运营(出纳)) | 吕金管罚决字〔2026〕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禁止3年从事银行业工作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吕梁监管分局 | 2026年3月24日 | |
3 | 郭晋兵(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支行现金运营替班人员(替班出纳)) | 吕金管罚决字〔2026〕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禁止2年从事银行业工作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吕梁监管分局 | 2026年3月24日 | |
4 | 冯烽瑕(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支行现金运营管理(出纳管理)) | 吕金管罚决字〔2026〕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禁止1年从事银行业工作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吕梁监管分局 | 2026年3月24日 | |
5 | 刘栋(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支行行长) | 吕金管罚决字〔2026〕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警告、罚款6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吕梁监管分局 | 2026年3月24日 |